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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RC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 站 ) 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其中要求研制和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为了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规定要求凡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规定,在该规定中,无线电发射设备定义为: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不包含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研、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等。同时明确指出凡向我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外商须持有我国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无委办公室)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设备须标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需要提交的文件:

  1. 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
  2. 提交生产厂商的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复印件,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等情况介绍。
  3. 国外核准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该项只适用于进口设备)。
  4. 申请单位若是代理商须提交生产厂商指定授权代理办理型号核准的法律证明文件及申请单位的 “ 企业营业执照 ” 复印件。
  5. 提交申报型号的技术说明书、技术手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设备电路简易方框图,近期检测报告或测试数据。
  6. 设备的清晰彩照 5 ~ 7 寸(整体照片及前后面板),照片上要将生产厂商的标牌、设备型号清晰显示,并标明结构尺寸。
  7. 申请核准型号每一种提交 20 台设备序列号供抽样(进口设备有国外核准证明文件的可以免抽样)。以上资料一式二份;申请时交一份给设备检测处;另一份资料待设备检测合格,取检验报告时一并交国家无线电管理局频率规划处。
  8. 为了便于型号核准检测、办证及办证后的工作联系,凡国外来我国大陆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公司、生产厂商在中国大陆未设代理处(办事处)等机构的,须授权中国大陆某一注册单位方可办理。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检验依据及标准:
  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检验依据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正式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标准为国际标准 ( 如:国际电信联盟 (ITU) 、 IEEE 等国际组织通过的技术文件 ) ,区域标准 ( 如:欧洲 ETSI 、美国 FCC 等区域组织或机构通过的技术文件 ) 。核准频率范围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某种业务的相应设备所规定的工作频率范围,详细划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其中检测标准的选择顺序依次为无线电管理文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标准、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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